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CEV-113-潮補-1381-2024111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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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林德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購物網)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 ㈠、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 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說明,消費者所為請求仍屬損害賠償性質,請具狀陳明因被告行為有何重大過失而致生何種損害,並就損害金額提出證據證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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