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CEV-113-潮補-1390-2024111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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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楊淳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致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用4,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㈡、陳報本件是否已受領強制險理賠?如有,則提出受領金額及 證明。 ㈢、請就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並附具繕本到 院。 ㈣、請提出工作及薪資證明、請假及工資損失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