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CEV-113-潮補-1409-2024111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黃楷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林慶 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