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CEV-113-潮補-1436-202411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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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惠民 訴訟代理人 黃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43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載退票日(即113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 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8月7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 30,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退票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1 113年3月15日 430,000元 HY0000000 113年8月2日 430,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