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CEV-113-潮補-1441-2024122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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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胡淨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沅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僅載明利息起算日為起訴之日,並未 載明係起訴狀到院之日抑或是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請原告一併 補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