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CEV-113-潮補-1445-20241126-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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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鍾文振 法定代理人 鍾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安城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政府依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仍應依規定提出記載前揭法定事項之起訴狀,否則本院無法審理,爰請原告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原告提出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須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陳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  ㈡主張事實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過世,請調取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繼承人系統表,查明是否曾拋棄繼承。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應一併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436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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