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CEV-113-潮補-1447-20250321-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黃威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系爭道路之約定、誠信原則及公共利益 、民法第787條等規定,先位聲明請求:⑴被告就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42土地),如附圖1所示綠色部分應容忍原告通行,並將通行範圍內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且不得有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⑵備位聲明:確認原告就442土地如附圖1所示綠色部分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將通行範圍內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且不得有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而原告上揭先、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即原告係為就其所有坐落同段443-2土地(下稱443-2土地),得通行被告所有442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所有443-2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就有關土地增加之價額,應以鑑定結果認定之。 三、嗣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具狀陳明443-2 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鑑定依據及陳報443-2土地鄰近「非屬袋地」之土地,其最近實價登錄之成交價格等事項,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具狀表示:原告無法提出鑑定報告,亦不同意本院送鑑定,另陳報與443-2土地鄰接之同段443-1地號土地(下稱443-1土地),其面臨保安路,非屬袋地,曾於113年9月間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25,030元出售等語,並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1 份在卷可參,而443-1土地與443-2土地相鄰接,且非屬袋地,其上揭實價登錄之交易價格,應可作為本件443-2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之計算標準,又443-1土地其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8,446元,有本院查詢網路資料1 份在卷可參,而443-2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900元,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相差546元,又443-1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差距約為2.963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634元(計算式:546元×99.91平方公尺×2.963=161,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