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CEV-113-潮補-1464-2024121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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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淋、施品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6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