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CEV-113-潮補-1482-20250109-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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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李如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餅昆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坐落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 記(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各壹萬捌佰台斤,下稱系爭抵押權 )予以塗銷。而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22日之屏東 縣稻穀價格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5.83元,有糧價、糧商及 當旬公糧收購數量資料查詢系統結果1 份在卷可參,是系爭抵押 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為167,378元(計算式:10,800台斤即6,4 80公斤×25.83元/公斤=167,3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167,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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