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CEV-113-潮補-1504-2024121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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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4,42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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