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CEV-113-潮補-1518-2024121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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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柯宜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吳麗容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