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CEV-113-潮補-1526-20241212-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翁明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國、林育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3,26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請提出債權轉 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維修費用之發票或收據。 ㈢、請具狀說明本件原告向被告林首育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上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