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CEV-113-潮補-1528-20241212-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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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吳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柏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柏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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