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CEV-113-潮補-1533-202412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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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4,502元,及自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 113年9月2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3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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