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CEV-113-潮補-1538-20241216-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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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陳美英 被 告 陳怡靜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靜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 ㈠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㈡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第018804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上開請求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上開土地之價額為23萬6,500元(計算式:2,150×110=236,500),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陳耿崑於起訴前已歿,被告陳怡靜、陳怡婷為其繼承人 ,毋庸再以陳耿崑為被告,請具狀撤回被告陳耿崑。 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四、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應變更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耿崑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第018804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如是,請重新提出民事起訴狀,並附上繕本(含證物)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