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CEV-113-潮補-1541-202412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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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瀞藝 胡慧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東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惟被告陳東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請提出欠費明細、催告證明及申辦文件,並附具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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