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CEV-113-潮補-1581-2024122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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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彭尚妹 訴訟代理人 利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70,000元,暨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 0月31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