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CEV-113-潮補-1587-2024122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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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陳姿樺 宋榮妹 被 告 官大成 謝輝雄 謝玉雄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略為被告三人長期以原告陳姿樺所有之屏 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原告前共有(現為陳姿樺單獨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通行,且被告分別自民國103年2月13日、105年3月21日起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故依民法第179條、第787、788條之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陳姿樺新臺幣(下同)56,165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宋榮妹18,580元;㈢被告應給付陳姿樺通行權償金每年4,993元等語。核其訴訟標的價額:㈠部分以56,165元;㈡部分以18,580元;㈢部分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涉訟,其推定之存續期間超過10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之總收入計算,是此部分應核定為49,93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每年4,993元×10年=49,930元)。前開價額加總後,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675元(計算式:56,165元+18,580元+49,930元=12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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