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1
案號
CCEV-113-潮補-1592-202412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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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鍾明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