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CEV-113-潮補-1598-2024122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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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柏豪 被 告 尤思禮 一、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併予敘明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第54 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然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該法所指之詐欺犯罪為:⒈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⒉犯詐欺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⒊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然依原告所稱之被告犯行,係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40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核與上開規定所涉暫免徵裁判費之態樣不符,仍應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