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CEV-113-潮補-1601-2025011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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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26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住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86號13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66,45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本件被告徐○○(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被告徐○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