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CEV-113-潮補-1609-2025030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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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