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CEV-113-潮補-1609-2025030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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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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