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CEV-114-潮原小-4-20250324-1
字號
潮原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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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俊德 被 告 姚傑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4月13日2時30分許駕車行經屏東縣○○鎮○○ 路00○00號前時,因駕車不慎,碰撞原告所有之招牌,致該招牌 損壞,原告因而支出修繕費用64,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 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