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CEV-114-潮小-36-20250115-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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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胡慧玲 張瀞藝 被 告 陳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