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CEV-114-潮小-61-20250206-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61號 原 告 陳羿婷 被 告 鄭伊淋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乙○○為未成年人,依 法並無訴訟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雖載周秀芬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其母甲○○,是起訴難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發函告以上情,並請原告補正,該函業於同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