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CEV-114-潮小-94-20250331-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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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童守源 被 告 劉于萱 劉方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60元,及自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劉于萱邀同被告劉方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 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