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CEV-114-潮救-1-20250213-1

字號

潮救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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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濰疄 相 對 人 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返還工程款事件繫屬,因聲 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院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潮補字第207號返還 工程款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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