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CEV-114-潮救-1-20250213-1
字號
潮救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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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濰疄 相 對 人 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返還工程款事件繫屬,因聲 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院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潮補字第207號返還 工程款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