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CEV-114-潮簡-27-20250220-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郭李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3月20日上午10時 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