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CEV-114-潮簡-90-20250326-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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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被 告 潘丞佑 訴訟代理人 潘冠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20元,及自113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630元由被告負擔739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47,4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燕慧駕駛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A 車)於111 年12月4日,行經屏東縣恆春鎮恆公路與草埔路口時,適被告騎乘車號000-00號機車(下稱B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而與直行之A車發生碰撞,致A車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04,563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下稱系爭鑑定意見書)、A車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結帳工單、車損照片、汽車保險計算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則以:原告亦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無力負擔賠償等語置辯。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A車行車紀錄影像,被告騎乘B車未依規定兩 段式左轉,竟自外側車道逕行左轉,就系爭事故發生其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A車之車體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至原告雖以系爭鑑定意見書主張訴外人林燕慧並無過失云云,惟本院審酌事故現場狀況,被告自開始左轉至發生撞擊之時間僅1秒,尚難認有足夠時間可供訴外人林燕慧產生緊急煞車之反應動作,是無論A車是否超速,均不影響撞擊之發生,A車之超速行駛就系爭事故發生尚難認為有因果關係。惟被告於開始左轉5秒前即已顯示車後之左邊方向燈光,訴外人林燕慧應能注意卻未注意到B車動向,致未有任何減速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舉措,此部分應認訴外人林燕慧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本院綜合雙方之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被告、林燕慧應各負70%、30%之過失責任。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 車支出費用104,563元(含鈑金12,575元、塗裝21,751元、材料70,237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10年4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12月4日,已使用1年8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3,41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420元【計算式:(鈑金12,575元+塗裝21,751元+折舊後材料費用33,417元)×70%=47,4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3年11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1,630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給付自判決確定翌日起之遲延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237×0.369=25,9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237-25,917=44,320 第2年折舊值    44,320×0.369×(8/12)=10,90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320-10,903=3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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