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CEV-114-潮補-110-2025020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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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林虹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0、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4號),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認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予退併辦,嗣經原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請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所為請求係基 於何種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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