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CEV-114-潮補-115-202501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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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陳炳壬 連明珠 陳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亦未載明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 院如何判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及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