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CEV-114-潮補-147-2025020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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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品妙 被 告 翁啓峯 ○○○○○○○○崁頂辦公室,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啓峯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車輛,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車輛價值加計24,000元,查原告陳報車輛價值為48,000元,加計被告尚未給付之價金2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元。 二、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自民國112年4月起,已將戶 籍設籍東港戶政事務所崁頂辦公室,原告係何以知悉起訴狀所載屏東縣崁頂鄉及屏東縣潮州鎮之地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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