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CEV-114-潮補-171-20250221-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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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徐偉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樹、楊錦強、陳金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陳金鴻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 人陳金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並均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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