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CEV-114-潮補-175-2025021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黃憲章 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紙之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6,050,547元(利息之計算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11 月7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支票號碼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 1 300萬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4日 5% SCAB0000000 3,018,082元 2 200萬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9日 5% SCAB0000000 2,016,164元 3 100萬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5% SCAB0000000 1,016,301元 合計 6,050,547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6日 (44/365) 5% 18,082.19元 小計 18,082.19元 合計 3,018,082元 附表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6日 (59/365) 5% 16,164.38元 小計 16,164.38元 合計 2,016,164元 附表四: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7月11日 113年11月6日 (119/365) 5% 16,301.37元 小計 16,301.37元 合計 1,016,301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