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CEV-114-潮補-177-2025021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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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素拉育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43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5,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