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CEV-114-潮補-179-2025021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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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梁亦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秋玉、林順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2,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㈡、請提出系爭房屋損害情形之清晰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