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CEV-114-潮補-181-2025021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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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裕文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