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CEV-114-潮補-204-202502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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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華容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華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