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CEV-114-潮補-207-202502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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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蔡濰疄 被 告 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家綸即家芮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6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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