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CEV-114-潮補-22-20250318-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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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楊天嘉 楊宏鐸 許瑋哲 被 告 黃信夫 訴訟代理人 黃雲開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76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 6.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30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