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CEV-114-潮補-227-202502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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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楊怡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藺美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113年12月23日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3,432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㈡、本件被告藺美玉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 請提出被繼承人藺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㈢、提出所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機車修復費用之實際支付 證明單據。 ㈣、提出工作及每日工資證明、受有工資損失525,000元之證明。 ㈤、陳報是否已受領強制險給付、受領金額及相關證明。 ㈥、請提出⒈聲明承受訴訟狀、⒉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 明之準備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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