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CEV-114-潮補-229-2025031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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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官吉郎 訴訟代理人 官有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558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之地上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合計8.568平方公尺,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遭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價值為斷,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遭占用部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9元(計算式:1,900元×8.568㎡=16,279元),加計起訴前已核算之不當得利16,27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