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CEV-114-潮補-233-2025022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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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 28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與訴外人劉文男、潘美香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4,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 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7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1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之計算 週年利率 違約金之計算 1 114,759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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