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CEV-114-潮補-241-2025022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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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林朝乾 被 告 林朝景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724元(計算式:面積89. 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2707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