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CEV-114-潮補-247-202503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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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佩鈴 被 告 戴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松山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均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第012234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上開請求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萬元,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上開土地之價額為265,221元【計算式:(45.66+0.87)×5,700=265,221】,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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