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CEV-114-潮補-285-20250312-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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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莊慧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泰、周坤豐、周坤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㈡、請具狀陳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 號之「全部」或「24分之2」?如為「24分之2」,則並請敘明如何特定坐落範圍或請求拆除之部分? ㈢、承上,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即以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全部進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㈣、請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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