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CEV-114-潮補-302-20250306-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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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官吉郎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