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汽車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CEV-114-潮補-317-20250312-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陳氏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汽車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列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第二項第㈠點之事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終止兩造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合稱系爭車輛)借名登記,並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系爭車輛車籍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買賣價金分別為15萬元及13萬元,有汽車買賣合約書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萬元(計算式:15萬元+13萬元=28萬元),應徵裁判費3,840元(原告已繳足)。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事項:  ㈠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之節,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又無證據表明被告具備本國語學能力,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爰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15日內,陳報蓋有翻譯社大印之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外國文譯本一式兩份,供本院送達被告,或提出證明表明被告通曉本國語言。  ㈡請提出原告本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