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CEV-114-潮補-325-2025032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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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吳文雄 被 告 洪見同 洪見男 黃盈彰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8,225元(計算式:面積270.83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4,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318,225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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