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CEV-114-潮補-327-2025031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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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明泰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1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38,13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78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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